答复内容: |
尊敬的刘亮先生:
您关于“车辆有违章不能进行年审”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进行机动车检验的申请要件,进行检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要件,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该标准中第4章检验项目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1的检验项目是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第5章检验方法表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序号1的检验项目是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检验方法: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第6章检验要求6.1联网查询……c)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综述
综上所述,如果送检机动车经联网查询尚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具备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不存在“年审和违章捆绑在一起”的问题。感谢您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