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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印发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1-10 13:25

        水生生物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于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尚未得到扭转。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为重点任务,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渔业绿色转型,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养护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提升渔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养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资源养护,推进合理利用,使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保护生态和促进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统筹考虑江河湖海的资源禀赋和水生生物的流动性、共有性特点,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针对不同水域和水生生物的特点,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差异化的养护措施,坚决防止“简单化”处理和“一刀切”。

        ——坚持制度创新、强化监管。根据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实际,借鉴国际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休禁渔、限额捕捞、总量管理等制度,建立养护与利用结合、投入和产出并重的管理机制,推进渔船渔港管理制度改革,建强渔政队伍,加快能力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果。

        ——坚持多元参与、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保护资源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合作、协同治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渔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履行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良好形象。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休禁渔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捕捞总量保持在1000万吨以内,捕捞限额分品种、分区域管理试点不断扩大;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200个左右,优质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每年增殖放流各类经济和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300亿尾以上;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中国对虾、梭子蟹、大黄鱼等海洋重要经济物种衰退趋势持续缓解,长江江豚、海龟、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种群数量保持稳定。到2035年,投入与产出管理并重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长江、黄河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显着改善,海洋主要经济种类资源衰退状况得到遏制,长江江豚、海龟、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种群数量有所恢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应保尽保。

        二、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四)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坚持部际协调、区域联动长效机制,强化考核检查、暗查暗访、通报约谈,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做好退捕渔民精准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协助巡护、科普宣传等公益性工作,多措并举促进转产转业,动态跟踪保障长远生计。发挥长江渔政特编船队作用,加强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令”得到有效执行。落实《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健全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实施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拯救行动。

        (五)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和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制度。坚持总体稳定,区域优化,进一步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推进统一东海海域不同作业类型休渔时间。根据“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稳妥有序、严格管理”原则,稳妥有序扩大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范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严格执行黄河禁渔期制度,推进完善珠江、松花江等水域禁渔期制度。各地要强化监测、摸清底数、科学论证,妥善处理全面禁渔和季节性休禁渔的关系。积极开展休禁渔效果评估,科学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三、强化资源增殖养护措施

        (六)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各地要加快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建立“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管理规范、动态调整”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要严格规范社会公众放流行为,建设或确定一批社会放流平台或场所,引导开展定点放流。要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放流区域、种类、数量、规格,适当加大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强化涉渔工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项目的监督检查。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

        (七)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落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持续推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到2035年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350个左右。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检查考核,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对不达标的要按程序取消其示范区称号。要积极探索海洋牧场创新发展,分别在黄渤海、东海和南海海域发展以增殖型、养护型和休闲型等为代表的海洋牧场示范点。积极开展海洋牧场渔业碳汇研究,加强效果监测评估。创新海洋牧场管护运营,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海洋牧场与深远海养殖、旅游观光、休闲垂钓等产业融合发展。

        (八)加快推动国内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各地要严格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海洋捕捞产量不得超过2020年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要积极推进分品种、分区域捕捞限额管理试点,优化捕捞生产作业方式,科学实施减船转产。支持渔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鼓励建造新材料新能源渔船以及配备节能环保、安全通导、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强化渔获物管理,限制饲料生物捕捞,禁止专门捕捞幼鱼用于养殖投喂和饲料加工,探索实施渔获物可追溯管理。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支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建立健全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加快渔具准用目录制定,推进渔具标识管理,支持废弃渔具回收利用,鼓励可再生渔具生产。

        四、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九)加强重点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各地要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宣贯,切实落实长江江豚、中华鲟、长江鲟、鼋、中华白海豚、海龟、斑海豹等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中国鲎、珊瑚等物种的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相关物种保护基地。要加强栖息地保护,开展重点珍贵濒危物种资源和栖息地调查,分批划定、公布重要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强化珍贵濒危物种就地保护,科学合理开展迁地保护,防止濒危物种灭绝。要加强与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地内水生物种保护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旗舰物种保护联盟作用,集合各方力量和优势,共同促进旗舰物种的保护和恢复。

        (十)开展重点物种人工繁育救护。各地要健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场所及设施,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野化训练和放生。要发挥海洋馆、水族馆等单位的优势,认定一批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和科普教育基地。要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长江江豚、海龟、中国鲎、黄唇鱼、珊瑚等重点物种人工繁育技术取得突破,开展大鲵、中华鲟、长江鲟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的野外种群重建。要建立健全人工繁育技术认定和标准体系,有条件的要建设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

        (十一)强化物种利用特许规范管理。要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对捕捉、人工繁育、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充分发挥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作用,为人工繁育技术认定、经营利用许可评估、物种鉴别、产品鉴定、价值评估、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十二)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调查监测工作协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编制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分批划定公布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各地要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重点调查珍贵濒危物种、水产种质资源等重要资源状况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长江、黄河流域各地要组织开展长江、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要发挥专业渔业资源调查船作用,完善调查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水平。

        (十三)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管理。各地要落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管理。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按程序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完善。落实《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开展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将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纳入国家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与修复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廊道及栖息地修复,推动实施生境连通、产卵场修复与重建,使河湖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十四)切实落实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各地要严格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专题论证,提出生态补偿措施,减轻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各地要针对涉渔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和措施落实差、“重评审、轻落实”等问题,定期开展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补偿资金,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实施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人工鱼礁(巢)建设等措施,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对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开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置,推动渔业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六、切实强化执法监督

        (十五)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各地要以“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任务为重点,强化各关键领域执法监管。坚持最严格的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落实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制度,确保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努力实现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数量持续减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取缔非法捕捞工具、网具的制造、销售点,从源头进行整治。

        (十六)强化日常执法监管。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和作业日志制度,加强渔具、渔获物监管和幼鱼比例检查,做好渔获物定点上岸试点工作,推动捕捞限额和总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多部门联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强化水生野生动物执法监管,规范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严厉打击偷捕、滥食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监管和惩戒机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完善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七)提升渔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健全渔政执法机构,加大驻港执法力量,鼓励组建适度合理的协助巡护队伍。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加大执法实战化演训力度,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按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有关要求,配齐配强各级渔政执法装备,支持配备执法车辆、高速船艇、船位监控、视频监控、小目标雷达、无人机等,提升执法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手段。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考核监督,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要加强部门协同,不断完善渔业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要组织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关键和基础技术研究,大力推广相关适用技术。要发挥各级各地科研院所、技术推广体系优势,加强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培育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技领军专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开展国际合作。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谈判磋商,做好国内履约工作。实施公海自主休渔,主动养护公海渔业资源,树立负责任国家形象。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

        (二十一)完善多元投入。要争取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现有资金项目,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支持力度。要积极拓展个人捐助、企业投入等多种资金渠道,统筹利用好生态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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