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草案还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