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鸡因肉质好,兼有营养和药用价值,深受大众喜爱。但由于生长相对较慢和代谢差异等原因,近年来,例行监测合格率一直是畜禽产品中相对较低的品种,主要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常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为促进乌鸡养殖业健康发展,引导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乌鸡养殖安全用药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二)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停用兽药: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均不得使用。
(三)优先选用批准使用的兽药:目前,批准用于乌鸡的兽药,养殖者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兽药产品,并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四)违法使用后果:违法使用(一)中禁限用药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规使用(二)、(三)中药物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的兽药
(一)严把采购关,防止误用药物,维护自身权益:在购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应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
(二)科学用药:配备能满足疾病诊疗和防控需要的兽医人员,明确兽医职责。做好用药记录,以备检查与溯源。按监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兽药,不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不超范围使用兽药;依据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不盲目使用兽用抗菌药,仅在确诊为细菌感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预防继发细菌性感染的前提下使用。
(三)做好记录:养殖者要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使用疗程、休药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四)符合限量:在产品上市前抽样做兽药残留检测。只有禁用药物阴性、其他兽药残留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限量要求的产品,才能放行出场。
(五)合格上市: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严把乌鸡种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饲料原料的采购关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消毒管理:配备完备的消毒设施设备,坚持消毒灭源制度化和日常化。消毒的重点和方式包括:环境消毒、人员消毒、鸡舍消毒、用具消毒和带鸡消毒。严格对出入车辆和人员消毒,进出车辆经过消毒池和喷雾消毒。
(二)制定实施科学的消毒技术规范。科学选择与使用消毒药,多品种轮换使用;正确配制消毒液,掌握好使用的浓度,注意消毒药之间的配伍禁忌;定期更换消毒液,特殊情况即时更换。
(三)管控传染媒介:定期清除生产区周围的杂草,及时清扫道路、鸡舍,及时清理场区积水,确保环境卫生,保持鸡舍内环境整洁。
(四)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应对粪污和病死鸡做无害化处理。
(五)控制饲养环境:加强对鸡舍环境控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将舍内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在适宜、稳定的范围内。
(五)强化饲料和饮水管理:严防“病从口入”,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饮用水清洁卫生。科学制定饲料配方,做到营养均衡,同时严把饲料质量安全关。乌鸡养殖饮用水应清洁,无变质、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