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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结果反馈
        信息来源:365bet账号被限制_beat365在线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19-06-13 17:30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征求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征集意见原文内容链接:

          http://sthjj.hbdiao.com/hdjl/dczj/info_834.shtml?id=89

          征集意见时间: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1日

          征集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职能部门

        意见

        采纳说明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4 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两条:

        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采纳,在3.1中明确农村污水不包含“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农家乐废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

        不采纳。农家乐废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预处理要求不在本标准划定范围,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进水要求中作出相应规范说明。


        目前增求意见稿中的限制已达国家判断黑臭水体的标准值,小微水体自净能力较弱,流动性较差,为防止对小微水体的污染,建议适当严格氨氮的排放标准

        采纳,在标准分级中取消四级标准,排入小微水体由三级标准升至二级标准。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取消水污染排放限制三、四级标准。目前镇级污水处理厂COD进水浓度120mg/L,氨氮进水浓度20mg/L左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氨氮浓度比乡镇污水处理进水浓度还要低,三格式化粪池完全可以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四级标准。

        采纳“取消四级标准”的建议,不采纳“取消三级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主要针对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另外,根据目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调研,单独三格式化粪池出水氨氮时有超过三级排放标准。


        建议将出水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主要是因为小微水体环境容量小、自净能力小,这些尾水排入后会加重小微水体的污染,不利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采纳,意见标准中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出水执行二级标准。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5.2.3”对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的执行标准应明确设施类型为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议此条修改为“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不采纳。据农村生活污水调研,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有较多处于分散式。


        5.3.1”设置了4项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建议控制项目增加总大肠菌群,改为5项。

        不采纳。根据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总大肠菌群未被确定为农村生活污水控制指标。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鄂州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如梁子湖的梁子岛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准地表水III类标准(指主要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防治重点之一,加之越来越严格的水体达标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建议《标准》制定执行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采纳,已将四级排放标准删除。根据5.2.2.1中“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排入梁子湖水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一级标准。


        根据湖北省“水十条"考核断面达标情况来看,全省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未达标水体、已达标但存在不达标风险的水体,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是河流及湖不达标的超标项目或风险项目,需重点防范整治,故建议将总磷作为《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并制定设置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不采纳。标准中已明确“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且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第三页“5.2.2.1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改为“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不采纳。GB3838地表水I类功能水域不再本标准排放规定范围。


        建议将第四页“5.3.1 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4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改为“水

        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5项,分别为总磷、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

        不采纳。标准中已明确“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且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中的第二个“水”能否去掉,扩大外延,涵盖生活污水中来源于其他污染源物造成的水污染;

        不采纳。名称在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已有界定。


        3.1条:强调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如蚯蚓、蚂蟥、苍蝇等产生污水浓度较高的生物养殖行业,产生的污水需达到下水道标准才能排放的要求;

        不采纳。


        3.3条中的“投产”二字去掉,涵盖目前农村目前己建但目前没运行的晒太阳工程

        采纳。在3.3中已删除“投产”二字。


        3.5条中增加“绿化”“景观用水”;

        采纳。已 “景观用水”


        4.4条增加:应考虑小微水体环境容量,防止产生新的黑臭水体;

        不采纳。4.4中已有“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的描述。


        5.2.1条和5.2.2条:流量区间将小流量放在前面,大流量放后面;

        不采纳。第5.2.1条和5.2.2条中的描述顺序与其他地方省市保持一致。


        5.2.1~5.2.4条:执行的标准规定为本标准表1中的数据,避免产生歧义;

        不采纳。本标准分为基本控制指标和选择控制指标,容易使表述复杂化。


        附录中增加用于农村污水处理工艺中的典型工艺;

        不采纳。农村污水典型处理工艺中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已有描述。


        是否增加运维要求。

        不采纳。运维要求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中说明,不在本标准范围。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建议适当提高排放标准,促进整体水环境质量提升。理由:

        1、湖北省旅游资源缺乏,城市市民节假日外行目的地较少,大力提升城市周边水环境对促进市民周末农村游有着重要意义。

        2、乡村周边接纳水体容量小,多为封闭性水体,尤其是收集后集中处理排放,如标准过低,对局部负荷反而会增加,也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提升的目的。

        3、对比其他省市,讨论稿中指标标准基本相当,但本省是较后制定的,且对环保要求更高这一当前背景,作为后制定的本省标准,适当提高排放标准也是应该的。

        4、乡村污水处理难以监管,标准形式应多样化,避免经营者未经处理变相排放。

        采纳。已将四级标准删除,提高其他相应排放标准。


        按地区差别确定标准:如:地级市周边乡村可提高标准,经济条件好、有旅游条件的,对接纳水体小的…均应提高标准。对于重点流域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域,洪湖以及梁子湖等流域,适当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采纳。在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已提现重点流域。


        按进水水质差别确定标准:对一些进水低浓度污水,可以增加去除率要求,比如进水水质在排放标准上下的,可以增加去除率要求,避免收集进厂后又未处理或稀释直接排放等情况。

        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也不宜过细,现分为一、二、三、四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差别不大,建议和其他省份一致,简化为一、二、三标准。

        采纳。标准简化为一、二、三级标准。

        “对进水低浓度污水,可以增加去除率要求”应在乡镇污水管理办法中阐明。


        P24.1 原文:……回用于……和景观用水等,处理后……

        建议取消关于回用于景观用水的内容

        不采纳,鼓励处理后出水回用于景观用水,已规定“处理后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回用水水质要求”。因此回用于景观用水前,必须达到相应国家景观用水水质标准。


        P34.4 原文: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小微水体,应……。

        建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

        采纳。原文更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


        P35.1 标准执行 原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建议改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采纳。原文更正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P35.2.1~5.2.4 原文:……的处理设施执行*级标准。

        建议改为:……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级标准。

        采纳。已按要求在5.2.1~5.2.4中添加“水污染物排放”六个字。


        进一步对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现状水质调查与分析,为标准编制提供更有力支持。在编制说明中,反映的现状水污染物水质指标范围较宽,如:CODCr主要分布在0~200mg/L等,且没有对指标高低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未能较准确地反映水质指标现状情况。今后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因排放标准定得不高,很可能很大一部分乡村因污水浓度低而直接排放,尤其是可能建了收集系统、厂站而又未处理排放,会加重局部污染负荷。应进一步对现水质高低指标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针对进水水质浓度按今后污水实现处理能覆盖90%以上的乡村,或更高覆盖率,以达到提升总体水环境质量目的;

        建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采用具有抗冲击负荷能力强,机械设备少,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简易方便的污水处理工艺。

        采纳。已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添加相应分析。



        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建议标准中,对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进行界定时,明确是单座处理站规模还是各村湾处理站总规模

        不采纳。标准中已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义。


        建议降低污染物监测取样频次

        采纳。污染物监测取样频次应执行国家相应技术规范,原文更正为“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91 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建议在“5.2.2.1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更改为“5.2.2.1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采纳。原文更正为“5.2.2.1 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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