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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的政策解读。具体指哪类人员,比如原来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现任职市级教师进修学院特殊教育教研员,是否应该享受该津贴?
来信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4:45 来信人陈**
依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人薪函〔1989〕7号),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发特教补贴费。职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包括的是直接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中承担随班就读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教师。(政策法规司提供)
回复部门教育部 回复时间2021年12月21日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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