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不动产交易中心
           
          不动产知识
          个人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8 来源: 365bet账号被限制_beat365在线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本站原创

          1、父母是否可以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


          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全体监护人需在不动产登记窗口签订《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一般来说,全体监护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仍为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除非将出卖未成年子女房产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其教育、医疗等事项,否则无权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




          2、父母是否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交易给未成年子女?


          不可以。因为未成年人无收入无购买能力,父母不能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房子。



          3、父母是否可以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可以



          4、房产权利人去世留有遗嘱,遗嘱载明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以持遗嘱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房产权利人去世后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定,经公告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5、子女办理父母生前房产的继承登记业务,为什么要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相关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已故父母的父母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子女在办理已故父母房产的继承登记业务时需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相关材料。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一个人的名字,出售房产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售房产,且不动产登记簿未记载单独所有的,卖方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材料,如果房产为夫妻婚后取得,则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如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为单独所有的,在办理过户时卖方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即可。



          7、办理不动产证是否需要提交婚姻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2)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有关业务的(登记簿已经记载为共有或单独所有的除外);(3)未经继承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4)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5)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6)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荆州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有事请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