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决策部署以及部、省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间规划支撑
1.预留项目用地空间需求。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2.联合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为项目选址选线提供支撑性、基础性服务。要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引导项目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用地单位运用厅门户网站“查询服务”“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咨询服务系统”,开展策划阶段项目用地选址合规性检测。
3.明确用地审查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现阶段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出具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承诺函,以及能够明确表达项目与“三线”关系的附图(纸质扫描盖章件及矢量坐标文件)。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项目可直接预支规模。
二、强化用地指标保障
4.兜底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跟着项目走,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市(州)计划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省级统筹保障。实施增存挂钩,鼓励在完成存量土地处置规模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增加盘活利用,市(州)多完成的处置量核定的计划指标,全部留于地方,允许结转使用。
5.支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属性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同时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立项审核时提供正式公文,证明该项目包含的工矿废弃地地块属性及没有复垦义务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验收并通过省级审核后,可使用产生的指标报批用地。
6.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方式多渠道补充耕地,支持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三调”和项目立项之前也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优先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全市指标予以保障,市域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保障,建设单位应将补充耕地费用(省级统筹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7.支持重大项目承诺耕地占补。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由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州)承诺情况出具省级承诺函报自然资源部。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省厅直接从各市(州)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划扣指标。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8.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对以下六类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原则上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探索建立跨市域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有偿调剂机制。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9.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10.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地水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按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用地规模。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报省厅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11.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可不作为项目功能分区报批);(5)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
12.简化用地预审审查程序。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再提交有关人民政府论证意见。其中符合国家脱贫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13.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具。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国家允许占用情形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符合允许占用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及不可避让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具,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14.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含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对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5.允许分期分段报批用地。对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用地预审和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或可研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工程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州)分段报批用地。对省级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以项目整体核定),县域内需要先行开工的部分,无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分期建设内容,可以直接办理分期分段用地报批,剩余部分在3个月内完善手续。
16.实行用地审批“边组边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省级及以上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边组边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每个环节审查控制在1天内。对上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以项目整体核定),可以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由申请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容缺办理用地手续,并在3个月内完善。
17.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项目申请调整后的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8.改进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落实有关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19.在规划许可领域推行“承诺豁免”制度。对符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规定的,可以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确定了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涉及的企业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危化项目除外),在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工程安全、补偿安置、信用记录等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作出许可决定。
20.深化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服务事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鄂自然资函〔2022〕209 号),编制指导性技术规程,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阶段充分沿用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以切实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为目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21.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区域综合评价和普查。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按规定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由市、县直接公开发布。对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2.优化重大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经申请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供地方案未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各地可按照提高效能原则,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组卷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供地方案即可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申请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六、创新用地服务机制
23.实行自然资源“一次预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用地红线,主动向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现状、规划、占用耕地、林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压覆矿产等信息,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办理的各项手续、要件资料和重要时间节点,服务用地单位“只跑一趟”。
24.强化项目统筹调度跟踪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调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放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做好上下沟通衔接,以超常规方式加快审批节奏,开辟绿色通道,即来即办,特事特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推进重要项目用地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强化项目用地全过程、全方位、全周期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提高项目报件质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补正。积极用好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分期分段、告知承诺等方式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自然资源用地政策“工具箱”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9日
附件
自然资源用地政策“工具箱”
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2.《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3.《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7.《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
8.《关于做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放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9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
1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
1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
1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号)
14.《省自然资源厅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鄂自然资发〔2022〕6号)
15.《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鄂自然资函〔2022〕209 号)
16.《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指标”统筹管理保障全省重大项目落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号)
17.《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434号)
18.《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
19.《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0〕33号)
20.《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85号)